按照国家防雷规范,公共场所需要做防雷保护的建筑属于一、二类民用建筑防雷保护对象。一类防雷建筑物主要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建筑物,如大型会堂、国家的重要机关、展览馆、大型宾馆、大型体育馆、大型火车站、博物馆等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主要是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大型商场、市场、影剧院,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的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高度在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和构筑物。一、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凡在工业建、构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或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火花作用下会引起爆炸,从而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或者有上述特征,但不致引起巨大破坏或人身伤亡,或只当发生事故时才能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建筑物属于一、二类防雷保护对象。除了、二类外,其余为第三类需要防雷保护的工业建构筑物。
一、二类工业建、构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三类工业建、构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